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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修订的若干问题

来源:首页     时间:2006-10-30

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本文对《大纲》修订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就某些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全文分两大部分。

一、《大纲》修订的背景。

1994年出版的原《大纲》对保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大纲》学术色彩较重,作为政令文件的特点却不够鲜明,对全国测试工作的指导意义显得不够突出。专家和一线测试员也从提高测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出发,陆续对其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1996年,国家语委开始酝酿修订工作,语用司和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多次组织专家讨论会和专题调研,1996年6月和1999年1月,语用司曾下发过两次征求意见稿。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施行,为测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随着测试实践的迅速发展,《大纲》加快节奏进行修订的时机已成熟。2001年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做出加快《大纲》修订的明确指示。根据袁部长批示精神,2002年初,成立了由19位著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同时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修订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研制”课题组,在教育部语用所立项,后纳入国家语委“十五”科研规划重点项目(ZDI105—18—34)。课题组决定整个课题研究分两大步骤,第一阶段是把测试的性质、目的、内容、范围,测试的方式,评分系统和方法等,研制成题为《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部颁文件;第二阶段是将具体的测试内容,语音、词汇、语法的规范等,从原《大纲》中分离出来,研制成为《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课题定于2003年全部结题。本文仅就《大纲》修订的若干问题进行说明和阐述。

二、《大纲》修订的有关问题

(一)《大纲》修订的基本原则和过程

原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兼顾;连续性与前瞻性并重。《大纲》历时一年,先后召开三次较大规模的专题研讨会,九易其稿于2002年年底完成《大纲》送审稿。

(二)新《大纲》的主要内容

(1)测试的名称、性质、方式;(2)测试内容和范围;(3)试卷构成和评分;(4)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定。

关于新《大纲》修订的具体问题:

1.关于测试的名称

针对称谓的一些混乱情况,新《大纲》明确规定“本测试定名为‘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对其汉语拼音缩写形式PSC的呼读则不再做特殊要求。

2.关于测试的性质

《大纲》明确提出:“普通话水平测试测查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3.关于试卷构成和评分

(1)试卷构成

新《大纲》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仍由5个部分组成——主要变化是第二测试项由原《大纲》“读双音节词语”,改为读“多音节词语”。新《大纲》暂不考虑增加“会话”测试项。

(2)关于评分

对评分系统的调整,新《大纲》主要根据多年测试实践进行微调。
①关于限时和超时(缺时)的评分:
②关于朗读短文的评分
③关于命题说话的评分
文章认为对新《大纲》评分系统的调整,不能孤立地看待,应当从整个系统综合分析。从小规模对比实验来看,等级变化者的比例在10%以下,且多为临界分数,评分系统的调整是合理可行的。

4.关于等级确定

新《大纲》规定:“测试机构根据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确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对原《大纲》等级评定的“补充规定”不予保留。

5.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几个术语
(1)普通话(Putonghua)
(2)普通话水平测试 (Putonghua Proficiency Test)
(3)语音错误(phonetic error)
(4)语音缺陷(phonetic defect)
(5)语调偏误( intonational deviance)

文章明确提出,普通话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这是语言立法后,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对普通话语言地位做出的新阐释。